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标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