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