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