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