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