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农药:(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