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四)假冒、劣质农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