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

(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四)假冒、劣质农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