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农药的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