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实施统计调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