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提供和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全市统计数据以长春市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