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且加盖公章。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属于公民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署。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