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登记第二十条已修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不符合制表规范和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均为非法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可以向统计机构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予以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已不适用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