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