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