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