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并处以月浪费量水资源费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