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并处以月浪费量水资源费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