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