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