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按照取水层位分层取水,严密封闭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防止串层水质污染。造成串层水质污染的,由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