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向所在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告。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