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单独保存。

生产建设活动中剥离的地表土和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随意废弃或者擅自堆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