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