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