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