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