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