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