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