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条有效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省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四)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