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