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