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