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