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2)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