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