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作业或者转移的,可扣押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证书、牌照、操作证件,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即归还。扣押农业机械和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应开具凭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