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六章 探矿权转让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转让人具备的转让条件的证明;(四)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