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五章 勘查资料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产资源勘查储量报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认定;未经评审、认定的,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用于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矿山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需要修订工业指标的,应当经原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