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五章 勘查资料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资料;不按照规定汇交的,不得申请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