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