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在同一区块范围内,申请与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要矿种及其共生、伴生矿种以外的不同矿种的探矿权的,应当征得原矿业权人的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