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一百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一百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五百元。探矿权使用费可以逐年缴纳,也可以一次缴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