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一百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一百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五百元。探矿权使用费可以逐年缴纳,也可以一次缴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