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调度方案的;(三)因监管不力致使防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险情和损失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