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