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