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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