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与范围,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