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受援人隐私;(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