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终止后,受援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