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