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制作的门牌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装使用,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